內蒙古物業公司完善物業管理法規制度體系,加大執法力度。制定全國性的物業管理條例,統一管理標準和管理規范,加強相關政策法規的協調與兼容,避免法規的相互沖突,用法制規范市場環境,規范物業管理操作已勢在必行。建立、健全物業管理法規體系,需著重注意以下幾方面:明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、政府其他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能,如需物業管理企業配合政府職能部門的部分工作,應由政府部門出具委托并授權,同時應給予政策上的優惠或適當的經濟補償。以上建議在條例中予以明確規定,以保證物業管理企業權益得到有效保障。盡快制訂、頒布物業管理招投標法規和配套實施細則,用法規和制度來限制和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。在國家此項正式法規出臺之前,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應先制訂一個招投標暫行規定,明確一些常規性的基本要求和操作程序,以便使參與者有章可循。同時應邀請公正機關參與招投標工作的全過程,設立專門的機構和部門來具體組織招投標活動。在這類機構成立之前,可暫由各地政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房管、行業協會、物業管理專家及公證機關等組成物業管理招投標考評小組,受招標物業單位的委托,全權負責組織和進行物業管理的招投標工作。
對于如停車場、會所等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產權、經營收入歸屬等問題,建議物業管理條例可從其是否可出售分別做出相應規定。不可出售的公共部分(如公共停車場、公共設施)應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,但在不影響業主公共利益的前提下,當然地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經營,收益除給予物業管理公司一定比例報酬外,其余部分用作補貼物業管理服務費,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。內蒙古物業公司可用于出售的(如商鋪、室內停車場)部分,開發建設單位有權選擇自用,并予以經營。同時,考慮到會所的產權及經營管理的復雜性和風險性,建議條例明確規定:會所不能出售但其歸屬應通過房產合同約定,凡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未對會所作約定的,視為會所當然地歸全體業主所有,適用不可出售的公共部分的經營方式。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會所所有權歸開發建設單位的,開發建設單位有權經營。對于共用部位、共用設備設施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應該通過物業管理條例明確:A該基金屬于全體業主,但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,專立帳戶??顚S?,業主委員會無權動用,但有權監督和審計物業管理企業對該資金的使用。B條例規定應由發展商應劃撥的基金,開發建設單位應一次性將該費用劃撥至物業管理企業,開發建設單位未撥劃該費用的,業主委員會享有起訴權。C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占用和挪用該資金,在委托合同期滿且不再續約時,應將該基金剩余部分及使用狀況移交新的被委托方,以保障業主和下一任受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,業主委員會有權監督執行。D 對該基金的使用額度,建議除了其增值部分外,可根據基金使用的合理性,經業主委員會同意,住宅主管部門審定后,內蒙古物業公司使用一定比例的本金(使用比例可根據房屋已使用年限占房屋可使用年限的比例來確定)。
對于房屋建筑材料、配套設施的質量缺陷,條例中應明確無論工程保修期是否已滿,開發建筑商都應負有保修及更換的連帶責任,避免建筑商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劣質材料、偽劣產品,從而確保建筑質量,為物業管理企業日常正常管理帶來保障。